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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知识
  
签约加盟合同前必须了解这些注意事项
浏览次数:1341次 发布时间:2018-11-24 9: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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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越来越多的初创者(尤其是经验不足、资金不充裕的年轻人)选择加盟的方式去创业,一方面加盟有名的品牌有利于自己的推广,另一方面加盟品牌成熟的经营模式也能让经验不足的初创者少走很多弯路。

  但是,加盟合同在法律上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相较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合作协议,它在法律上有着特殊的规定,但是初创者由于对此知之甚少,所以签署加盟合同时,往往会掉入所加盟品牌所设的坑,致使加盟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本文将通过几个方面,详细分析初创者签订加盟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一、签订合同前,被特许人(也就是:加盟者)应对特许人(也就是:加盟者要加盟的品牌)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只有企业方可开展特许经营,如果特许人是非企业(个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则签署的加盟合同是无效的。

  2、要核查特许人有没有取得从事相应行业的资质,如果是加盟食品销售行业(如周黑鸭那种),则要查特许人有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加盟的是快递行业,则特许人要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3、可至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网站查特许人有没有取得特许经营备案,以了解特许人的经营现状。(注:现在法院在审理加盟纠纷时,特许人未进行备案,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欺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可撤销合同)。

  4、对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经营资源,尤其是商标、专利等要去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查特许人有没有所有权,如果没有所有权,要让特许人提供使用权的证明。特别是加盟的品牌是销售科技产品时。

  二、加盟合同的必要条款注意:

  1、加盟合同中应详细列明特许者向被特许人提供的服务项目,这些服务包括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开业前、一个阶段是开业后。一般而言,开业前,特许人应提供:选址、装修、培训、设备购置。开业后,一般要提供稳定的产品供应、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的广告服务、以及其他的服务。如果特许人有承诺过的内容,要以书面的方式写入合同。

  2、有的加盟合同仅单单约定加盟费是多少,而没有约定加盟费具体包含哪些费用,导致签了合同后争议不断,所以对加盟费是否包含品牌使用费、培训费、指导费、前期的货款、保证金等要约定清楚。如果特许人承诺,费用可返还,则返还时间及条件要明确,到期不返还要有违约责任。

  3、对加盟店的授权范围要约定清楚,授权的区域范围要明确,取得的权限要明确,明确是独占许可还是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是授权区域内只能开一家,普通许可是授权区域内特许人可以开好多家,所以被特许人一定要注意明确是独占许可。对于授权期限也要明确,到什么时候截止,此处建议被特许人要在合同中注明“如合同到期,被特许人如无违约情形,被特许人可要求续期**年,特许人不得拒绝”

  4、如果加盟的品牌,所销售的产品是有售后服务的,而且该售后服务只有特许人能完成的,要在合同中约定,如特许人不履行售后服务,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5、如果双方约定,由特许人承担广告宣传的,要约定特许人如不履行宣传义务的,要返还加盟费。

  6、要约定被特许人在特定情况下,可单方解除合同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且有权要求特许人退还加盟费、赔偿损失等。如:特许人丧失经营资源(商标、专利)的使用权时、特许人违反独占许可约定的(在约定商圈内再许可一家)、加盟的品牌名誉出了问题时(受到央视或者地方新闻、报纸的批评等)、特许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

  7、如果销售的产品必须要向特许人购买的,则价格、品类、质量、售后等要约定清楚,或者可以就购买产品一事,另行签署一个买卖协议,对相关条款约定完善。

  8、就发生争议后的管辖问题,要约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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